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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注册深圳公司名称最前面带“广东”冠省名的内容详解 发布时间:2014-12-10 11:21:27 ┊ 作者:luolt ┊ 浏览

近来很多创业者都会咨询到我公司,“我在注册深圳公司的时候针对命名,可不可以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改为广东某某有限公司!这样的话会让消费者感觉我公司更大气”这种出发点当然是非常好的,但是并不是随便注册一家公司就能够在名称前面带“广东”字样的!下文是小编整理出的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在注册深圳公司名称最前面带“广东”冠省名的内容!
根据《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设立企业或新设立企业,可冠省名:
(一)实收资本或首期实收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二)实收资本或首期实收资本300万元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农、林、牧、渔类企业;
2.经济鉴证类企业
3.已取得资质证书或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类社会中介机构
4。中央企业直接投资设立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5.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出资额占50%以上的企业
6.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主管的企业及其再投资设立的企业
附:已设立企业近三年应当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册资本不受限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中一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
2.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3.持有驰(著)名商标
4.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鉴定,开发的新产品属填补国内或者省内空白
5.省政府批准设立
6.列为国家、省、市重点科技开发项目
7.省政府另有规定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团公司,可冠省名:
(一)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实收资本总和6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实收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
(二)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实收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公司实收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使用“广东”字样
(一)国家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名称的
(二)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的
 
此文有创富邦罗莉编辑整理,希望能给你提供帮助,如有此方面疑虑,欢迎拨打服务热线400-8656-521,或咨询网站右侧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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