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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与分公司在使用商品条码时有什么不同? 发布时间:2016-12-05 09:42:03 ┊ 作者:zhaojl ┊ 浏览

       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时应遵循“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 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规定: 
​        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        2)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 的商品条码。
​        办理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备案手续时,应携带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关系证明、《关于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有关问题的声明》,同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备案登记表》(加盖本单位公章)。申请材料经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合格后上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向申请企业核发《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备案通知书》。
​        3)多家子公司之间不能相互使用彼此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也就是说如果有2家子公司,其中一个子公司单独注册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该识别代码也不能给另外一个子公司使用。如果这两个子公司存在委托生产的关系,应当使用委托方的条码。
​        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 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 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分 公司也可以持其《营业执照》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注册申请厂商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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